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8641112188。
负责人:郑东,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6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5545-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桓台经济开发区中心路368号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证号:桓国用(2009)第G09165号,面积32346.49M㎡];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90450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