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1民初2633号
原告:***,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新世纪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