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青州市水利局与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81民初3112号
原告:青州市水利局,组织机构代码:00430524-X。
法定代表人:*华章,该局局长。
被告: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水利局与被告山东汇丰管业有限公司、宁夏汇晟管业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州市水利局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州市水利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州市水利局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