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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4民初1334号
原告: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珠江大道26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241Y。
法定代表人:杨新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正雄,系公司员工,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城镇梅溪路2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4087413368X。
法定代表人:刘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诉被告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清交建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中交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闽清交建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署的《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总承包合同》其中内容“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17.1.1其中设计费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再调整”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的具体内容为《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3)中“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一阶段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1.1)”前述约定内容合法有效。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闽清交建公司作为招标人,委托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发布《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3,以下简称《1811023号招标文件》),其中P14内容明确载明:“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一阶段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1.1)”等内容。
中交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第四公路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向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投标文件。2018年6月16日,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中交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该俩公司为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的中标人。
2018年8月29日,中交公司及中交第四公路公司与闽清交建公司签署《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其中约定“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17.1.1其中设计费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再调整”等权利义务内容。
2019年9月23日,中交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公司(乙方)与闽清交建公司(甲方)签订《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单位己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为计费基数,并按原合同规定的公式暂行计算”等内容,并明确本补充协议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书与原合同不一致内容时,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
上述合同履行至今,闽清交建公司均按照《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文件纪要等内容确定的公式、支付比例拨付己完成部分工程所产生的地质勘察费、设计费、测量费等,直至2020年年底,闽清交建公司对该工程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的公式提出异议。
中交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的设计收费方式、计价公式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进行计算,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相应条款内容具备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之诉系指确认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本案中,中交公司起诉请求确认案涉《总承包合同》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的具体内容为《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招标文件》(招标编号×××23)中“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一阶段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1.1)”。该诉求对象并非是一项实体权利或者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且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两份合同的效力本身并不存在争议,故中交公司的诉请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交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俊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建男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