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91号之一
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69947C。
法定代表人:张浩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潍坊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8722Q。
法定代表人:谈国祥。
被告: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解放东路北门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8242W。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朱建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铜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1元,由原告上海怡亚印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恒俊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狄琴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