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1025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祝龙刚,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善贵,1965年9月19日生,男,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关忠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10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6,897.36元,承担诉讼费5785元。本案在首次执行中,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存款55,97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4,897.36元,缴纳执行费10,881.64元,此案终结执行。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履行完毕为由书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