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5执239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祝龙刚,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善贵,1965年9月19日生,男,住镇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赵亚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0)陕1025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陕西华仁矿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0月2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泰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6,897.36元,承担诉讼费5785元。因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基本账户存款55,97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54,897.36元,缴纳执行费10,881.64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处于歇业状态,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5执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明阳
审判员 陈怀军
审判员 姚其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蔡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