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与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171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90886636。
法定代表人:沈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泉,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富强路西侧50米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45803165290。
法定代表人:臧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900万元。现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的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