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3901号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908866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