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6092号
原告: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华电水务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源景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水务装备(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江苏明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