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1443号
原告:河北佳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鸿志,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佳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佳陆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