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聊城市天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保1104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天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焦孙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总经理。
被保全人: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7-A06、12楼7号办公室(贵阳北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冉鸿志,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聊城市天顺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5日作出(2020)鲁1502民初8541号之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贵州宏阳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立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