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恢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区
硕放薛典北路82号2-04。
法定代表人:乔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跃湖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韩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苏03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41917.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分期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03民初90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高尚锋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仇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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