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1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乔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营利,男,1961年11月3日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320303196111030817,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万**巷19号楼3单元102室。
被执行人:***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侠,男,1982年3月31日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320705198203310019,汉族,住***市新浦区郁洲南路88-8号楼二单元402室。
申请执行人无锡明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集团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26551.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并告知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照分期还款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仇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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