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15347号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曹彦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皖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广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天阳,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秋毫,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
法定代表人:潘国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耀舟。
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皖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丽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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