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61号之一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唐叶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上海成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裴小奇。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樊如意
书 记 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