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61号之二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唐叶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上海成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裴小奇。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樊如意
书 记 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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