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61号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588号4幢。
法定代表人:唐叶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上海成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蒋 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如意
书 记 员  樊如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