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等与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6740号
原告:***,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藕仙,女,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裴小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藕仙与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燕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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