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7929号
原告:**现,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忆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正坤,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上海浦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A区A-5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天平村**自然村82号。
原告**现与被告上海忆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正坤、***、***、上海浦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