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现与上海忆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7929号 原告:**现,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忆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正坤,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上海浦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北路83弄1-42号20幢A区A-5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南市政设施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万航路11号5幢2层2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天平村**自然村82号。 原告**现与被告上海忆江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正坤、***、***、上海浦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元,由原告**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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