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8823号
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泰电气设备经营部,住酒泉市肃州区南环东路金屋小区东10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赵涵,系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男,汉族,1997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吕先锋,系该公司法人。
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泰电气设备经营部诉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泰电气设备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中泰电气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燕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