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5630号
原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相公庄镇寨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亮,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址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吕先锋,该公司经理。
原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章丘市广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婕玲
人民陪审员 李青玫
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