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0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海,男,牡丹江市东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吕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黑10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79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公告费650元由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本金79200.00元,暂未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我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且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1002执5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翟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