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02财保14号
申请人: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出生年月详,住所地浙江省。
申请人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并以担保人王某某所有的,雪佛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金海所有的,雪佛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黑龙江艾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广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关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