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许鹏飞与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33号
原告:许鹏飞,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歆文,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77号(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蓓,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鹏飞诉被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许鹏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秋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艳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