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1130号 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77号(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96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