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恢10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77号(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原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安远路127号2幢1层C2J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沪0109民初182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35,719.3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