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877号
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77号(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M区37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按期缴纳相应的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第一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