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万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四川汇丰泰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巫永刚******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张鸿******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