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02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健民路186号。
站长:***。
被告: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政府街172号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直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宏达。
被告: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堰坝村五组水井湾(化工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梁鑫。
原告***与被告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成都金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中增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同达博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吉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