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

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7201号
原告: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万代祥,公司董事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汇西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2018年12月11日,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高邮市环邮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