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82执58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刘培军与佳润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佳润公司应支付***84747元及利息,因佳润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佳润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2018年3月14日、5月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润公司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润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润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各类汽车4辆无法找到,且均被另案查封。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佳润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执行中,执行人员赴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佳润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经营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于2013年停止年检,现已停止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金额巨大,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大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