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7206号
原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乐村明珠山,组织机构代码772005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8687809F。
法定代表人:**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家健,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中,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陶都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陶都公司承接丰县高速公路东连接线景观项目投资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佳润公司施工,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陶都公司要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隶属于丰县行政区域,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