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1956号
原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720059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71868780-9。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通知未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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