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丰县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商初字第0043号
原告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南岳村南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场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建中,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人民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学习,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前。
委托代理人*秋分。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无锡市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被告丰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佳润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佳润公司提起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仇敏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翟燕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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