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大置业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17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大置业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大置业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66元,减半收取163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道生
书记员  张映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