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029号 申请人:***,女,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8059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化新村10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6709921X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50036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银行存款13500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