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3309号
申请人:**,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80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永固公司价值81751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75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