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723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北、经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南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