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723号 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8059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前 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北、经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280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它等额财产,限额为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