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468号 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前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2805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NAGANXC。 经营者:***,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宜兴市永固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公司)于2022年10月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永固公司以无锡市甲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高塍镇胜普水泥制品构件厂、***、***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5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