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浙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洲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明确,故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高邮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或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双方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双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条款约定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意思表示明确。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和双方的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王蒙蒙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