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

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81民初3061号 原告: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814891964558。 法定代表人:***,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3号197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4165800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958055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长乐中路3号(原讲堂路东侧)****国际主楼12层18、19、20、21、22、23、25、26、27、28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0987820X。 法定代表人:何时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原告永安市灌区水利站诉被告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3年12月6日航天公司与永安市灌区水利站签订《水轮机(含调速器、增速器)采购合同》,该合同中所采购的水轮机等设备实为专用产品,非通用产品,故该合同性质实为承揽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履行地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约定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方,即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江苏省高邮市,故永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显然没有管辖权。此外,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就以上合同纠纷于2019年9月17日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安市灌区水利站向一审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高邮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民辖终3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综上,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永安市灌区水利站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讼争纠纷所涉及的合同有三个:一是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二是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水轮机(含调速器、增速器)采购合同》;三是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闽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其中《工程设计合同》第11条第1项约定:“如果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可向委托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其他两份合同未约定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因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故合同约定的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永安市灌区水利站所在地(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住所地为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XXX号)的人民法院为永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三明市明兴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并没有约束力,永安市灌区水利站与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因合同未约定管辖地,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申请理由并无不当。因本案诉讼属民诉法规定的两上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权。因永安市灌区水利站先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先立案的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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