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初10151号
原告:上海迪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588号5幢1层F区15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经销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交易中心十厅1509、1511室。
负责人:***,该经销部总经理。
被告: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丽水大街11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无锡经销部、中储南京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航天水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迪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迪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