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6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一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红林。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江兴隆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高村村委会高村大道口(佳兆业旁)。
法定代表人:潘国润。
原告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江兴隆花木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6民初8203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18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江兴隆花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税2680173.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80173.05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被告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2287.80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并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审核。
3.向有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4.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145.34元,该款项作为本案部分执行费进行扣缴;
5.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查找,尚未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
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款项金额为2145.34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6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国旗
审判员 周超峰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绮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