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民初28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
被告:广州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肖晶。
原告***与被告广州中大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卢小莹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