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陆恺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初2472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8层。
负责人:邓立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婧,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恺,总经理。
被告:陆恺,男,195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周锦江,男,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熊川江,男,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吕凤琴,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徐晨晖,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陆恺、周锦江、熊川江、吕凤琴、徐晨晖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陆恺、周锦江、熊川江、吕凤琴、徐晨晖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487.98元,减半收取计105743.99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