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423号
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源路2158号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敬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进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中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黄河中路2段388号空港总部基地华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蓉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因与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信安公司以其和华川公司、华西公司分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华川公司、华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信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41元,减半收取计41220.5元,由上海信安幕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方
审 判 员 尹 英
人民陪审员 张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