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2民初967号
原告: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3号底层0085室。
法定代表人:唐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慧,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高发大厦五楼。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原、被告已于2019年4月29日自行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已不存在任何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述的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双方就本案已不存在任何纠纷,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源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凯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