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1634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212号1001室R029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银,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矿建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20360B。
法定代表人:丛云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鹏,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楚文爽